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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未入住,要交物业费吗?


有些业主买房后未入住
或者居住一段时间后没有再住
房子成为空置房
那么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一个案例带你了解~




案情简介



2018年,小张在某小区购买了新房,但一直没有装修,也未入住。此后多年,小张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在多次催缴无果后,将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支付物业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




我购房至今,从未入住,没有丢下过一张纸片麻烦物业公司,为什么要缴纳物业费?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的管理成本一分都没有减少啊!





法院审理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此合同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小张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就实际占有了房屋,并享有了业主权利,小张是否实际使用房屋、是否长期空置,不影响物业公司提供服务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如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的日常维护、管理,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位或某几位业主没入住、不使用,而减少管理成本


小张辩称“没有丢下一张纸麻烦物业”,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由,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小张未入住不构成其减免物业费的事由,应支付相应物业费用。




法官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绿化等费用也需要一分不少地支出。→空置房为什么要交物业费?答案很简单,因为物业服务范围没有空置!


广大业主若对物业费持有异议,应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申诉,或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进行维权,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费,而不是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抗议,避免因此产生相关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很多业主在交物业费时

都会有一些误区,

以下为拒交物业费的常见情况:

1

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

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关于房屋空置的认定及物业费交纳比例,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如无有约定,则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2

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

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地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3

以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


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
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
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4

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

拒交物业费


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就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费不是保证或保管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


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地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5

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为由

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6

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

不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交纳物业费。

7

房产流转中原业主欠费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8

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

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9

因开发商遗留的问题拒交物业费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
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

物业费要早交,

不拒缴不拖欠;缴费是种支持,催费是种监督;按时缴费是种诚信!支持、信任、诚信就在自己手中,请珍惜!!!


来源:建三江人民法院、物业管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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